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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安办法[2018]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设施保护 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8 11:16:00

作者:济南能源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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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设施保护 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济安办法[2018]60号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南部山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燃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目前,正值夏季汛期,高温多雨,市政工程建设较为集中,夜间施工增多,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近期,我市天然气管道设施被施工方损毁的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城市公共安全。2018年8月4日20:40分,市中区望岳路电力研究院门口南侧在进行污水管作业坑开挖施工时,将山东济华燃气公司敷设的PE300天然气管道挖坏,导致燃气大量泄漏并引发起火,经过消防部门和山东济华燃气公司共同连夜紧张抢修,于22:48分将大火扑灭,5日7:30分恢复供气。为落实市领导指示精神,坚决遏制因施工导致燃气事故频发的态势,切实保护燃气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现就相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道路挖掘审批管理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市政道路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道路挖掘审批管理,严格规范市政道路挖掘审批程序,明确各环节管理重点。凡市政道路挖掘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到有关市政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许可前审批部门必须组织相关管线单位现场踏勘,对地下管线分布、埋深等书面向施工单位交底,施工单位必须相应制定地下管网保护施工方案。审批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公司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没有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道路挖掘审批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辖区城管、公安、质检等执法部门要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对违章施工、违规占压燃气设施行为,予以从重从严处罚,形成整治违章违规行为高压态势。

二、加强燃气设施巡查力度

各燃气公司要进一步完善管网设施巡查制度,加大管线巡察力度,实施网格化分片管理,巡检范围从主、次干道进一步向庭院小区延伸,消除庭院小区监管空白,对重点监控对象要加大巡查频率,巡查责任落实到人。各燃气公司要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2010)的要求,切实完善设置醒目的燃气设施保护标志(警示标志、警告标志、提示标志、指令标志)、专用标志(燃气输配管线地面标志桩、标志牌、标志转、标志贴及地下标志和燃气设施名称标志)。对不规范或不完善的标志、标识,各燃气公司要限期完成整改。各燃气公司要做好应急抢险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完整可靠好用。

三、强化施工过程监管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燃气公司要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准确有效的相关地下管网布局图,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地下燃气管线安全。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设专人做好施工过程的巡查和监护;各燃气公司应对施工单位可能造成管线损坏的施工作业提供技术支持和现场指导,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旁站监护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地下燃气管线安全保护措施,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地下燃气管线的施工现场实行旁站式监理,发现存在地下管道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

四、严肃责任追究

凡因施工不当或野蛮施工造成地下燃气管线损坏,燃气公司要按本行业有关规定,向造成管线损坏的责任单位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严厉处罚,并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受处罚的不良记录在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予以公布。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成立事故调查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济安办法[2018]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设施保护 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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