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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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摘录)
发布时间:2020-09-25 16:10:58
作者:济南能源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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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发〔2018〕33号
(摘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综合配套费122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气20元/平方米,供热78元/平方米。)
第九条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下列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二)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三)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五)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驻济高等学校、中等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其教职工公寓、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项目减半缴纳;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对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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